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承担相应职责的部门应当推行机关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制定本级机关的能源消耗定额,利用数字化、智能化等方式加强能源消费监测统计和考核。

各级机关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