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运行保障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保障,是指对机关运行所需资产、经费、服务、能源等进行统筹配置及其监督管理,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的保障支撑活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