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九十七条有效物业共有部分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和改造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因维修、更新和改造造成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九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