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