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对新建住宅物业,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现场综合查验。对综合查验发现的问题,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综合查验结果和整改情况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智慧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公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