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十条有效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一)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三)标注物业服务用房具体位置、面积的样图和配置标准的书面承诺;(四)应当招投标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材料;(五)物业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产权归属说明等资料。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