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增减或者调整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智慧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公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