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智慧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向业主公开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业主共有资金的收入、使用、分配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管理使用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