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业主、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推荐或者业主自荐。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工作者等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

业主委员会成员经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设立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的,由候补成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经候补成员递补后仍低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组成人数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产生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等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书面告知相关居(村)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业主委员会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证明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申请办理社会信用代码登记,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本条第五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重新备案,并告知相关居(村)民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