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和从江县、榕江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梯田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自治州和从江县、榕江县人民政府设立梯田产业发展资金,加大对月亮山梯田保护区域发展的资金支持。

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筹集月亮山梯田保护资金,用于月亮山梯田保护。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