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月亮山梯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梯田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征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控制。交通、水利、能源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有利于永久基本农田、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和梯田文化景观资源富集区的保护、利用。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