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梯田保护区范围内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对周围景物、古树名木、水体、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损坏。

对梯田生态系统造成影响的在建项目,应当限期治理,消除影响。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