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溶洞天坑污染防治规定第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溶洞天坑普查;科学划定溶洞天坑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告,实施分类保护;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溶洞天坑的污染防治,将相关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溶洞天坑的垃圾清扫、收集、转运;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污染防治执法,协助查处破坏溶洞天坑资源的行为;发现溶洞天坑资源损毁、污染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