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家政服务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向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消费者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健康状况以及家政服务技能等重要信息,按照家政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

家政服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谩骂、恐吓、侮辱、诽谤、虐待、殴打家政服务对象;

(二)盗窃、侵占、骗取、擅自处置或者故意损毁家政服务消费者、家政服务对象的财物,索取或者变相索取额外财物;

(三)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家政服务消费者、家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四)隐瞒与其所提供家政服务有重大影响的背景情况和健康状况;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