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家政服务活动,以及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和规范家政服务活动的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家政服务,是指由家政服务机构指派、介绍或者家政服务消费者自行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进入消费者住所或者在消费者指定场所有偿提供照护、保洁、烹饪等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服务活动。
本规定所称家政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家政服务经营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包括员工制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中介机构等。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