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村庄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下列保护传统村落的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和存在问题;
(二)划定核心保护范围;
(三)提出整体格局和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措施;
(四)提出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措施和要求;
(五)提出延续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划措施;
(六)提出科学利用传统村落历史资源的措施,保持地区活力、延续传统文化。
除前款规定外,国家、省对传统村落规划编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