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派赠烟草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派赠行为,并对派赠单位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