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网络,每月统一公布一次全市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信息。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用饮用水水源的水质信息纳入水源环境监测网络。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