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六条已修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直接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生活污水等法律法规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的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从事直接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生活污水等法律、法规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