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已建成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以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