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报告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有关事项,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出询问。

与会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当场回答询问;当场不能回答的,应当说明原因,取得询问人同意后,可以在会后或者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