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七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五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报告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有关事项,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出询问。与会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当场回答询问;当场不能回答的,应当说明原因,取得询问人同意后,可以在会后或者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