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预算调整方案,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以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依照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