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十六条有效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结束后,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提出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发现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提出专项工作报告应当涉及的重大问题和重点内容,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交由报告机关研究并要求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