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二)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

(三)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专款专用;

(四)工程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列入评审内容,并且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