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