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条例/第四章 激励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对在秸秆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