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条例/第二章 秸秆综合利用第十一条有效鼓励、引导和支持农业经营主体采用秸秆机械化还田。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推广普及保护性耕作技术,加强秸秆机械化还田的技术指导,合理制定技术路线和作业标准,并监督执行。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