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经营主体提供专业化、高水平的公共法律服务,加快构建覆盖城乡、普惠均等、高效精准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整合律师服务、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资源,依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产业园等载体,向经营主体提供优质、高效和便捷的法律服务。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