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四十一条有效实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线上线下渠道评价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情况。加强对评价数据的分析运用,提升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