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和金融机构等单位应当加强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信息共享协作,推行税费、登记费线上一次收缴,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等加强协作,推行不动产登记与供电、供水、供气等事项联动办理,提供不动产在线查询、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等服务。

经营主体可以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查询地籍图和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限制信息等,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