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经营主体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不得违约拖欠经营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款项。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经营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