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东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东海水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统筹产业布局,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东海水晶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本市其他县(区)人民政府以及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协同推动东海水晶产业高质量发展。

东海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东海水晶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