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东海水晶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公布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明确证明商标的使用宗旨、条件、程序和被许可使用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申请使用东海水晶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东海水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获准使用手续。对符合东海水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东海水晶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使用人不得在不符合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商品上使用东海水晶证明商标。

东海水晶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履行商标管理职责,定期检查使用人的使用行为是否符合使用管理规则,检查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是否符合品质要求。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