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文化和旅游、教育、新闻媒体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南朝陵墓石刻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对南朝陵墓石刻的保护意识。

鼓励学校组织学生到南朝陵墓石刻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南朝陵墓石刻管理责任人、使用人应当为宣传南朝陵墓石刻提供必要条件。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