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南朝陵墓石刻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南朝陵墓石刻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和公布南朝陵墓石刻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应当接受文物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承担日常管理责任,根据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规划组织编制专项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配合文物主管部门落实防盗、防腐蚀、防风化、防污染等保护措施,防止人为破坏和自然损毁。南朝陵墓石刻有使用人的,使用人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并依法修缮、保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