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南朝陵墓石刻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为文物古迹用地,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土地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工作需要确定为适合文物保护与展示的用地类型。根据南朝陵墓石刻保护需要,可以依法将保护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