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森林资源实行下列保护性措施:

(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将国有造林、育林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资源管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