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和林业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