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十三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开展造林绿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