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依法划定的国有林业场圃、森林公园、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面积及其界线,除了经过原批准机关同意或者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批准的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