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或者引进人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一套安居房:
(一)在本市、县、自治县城镇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二)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成员至少一人或者引进人才已在海南连续两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海南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一百八十三天;
(三)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居住地购买一套安居房。
(一)家庭成员持有本省所辖市、县、自治县居住证;
(二)在居住地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三)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已在海南连续两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海南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一百八十三天;
(四)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个家庭只能在本省购买一套安居房。
省人民政府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安居房保障对象的范围和申购条件等作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所称家庭成员包括居民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