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安居房项目享受以下政策:(一)按照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有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按照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有关规定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开发贷款及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支持;(三)简化项目审批流程,优先办理土地、规划、建设和销售等审批手续;(四)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其他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