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安居房项目享受以下政策:

(一)按照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有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按照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有关规定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开发贷款及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支持;

(三)简化项目审批流程,优先办理土地、规划、建设和销售等审批手续;

(四)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其他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