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财政等部门,按照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与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编制本区域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设施、场所。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