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品种选育推广、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等促进林木种业发展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