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木种子条例/第六章 扶持措施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个人培育造林绿化苗木、木本花卉等林木种子,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林木种业发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