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五章 林木种子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