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工程施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