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的经营者造成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