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分类建设无害化垃圾处理场(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立垃圾处理场(厂)。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