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